裁罰處分之相對人於撤銷訴訟中,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一併 請求返還所繳納之罰鍰,於法尚非無據。惟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 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且國家公法上之收入,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 故相關法令如未有加計利息規定之明文者,並不當然加計利息。
公法上不當得利可分為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就一 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例如返還人民所繳罰鍰)事件言,國家並未受有何利 息利益,故無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及返還 不當得利時應附加利息等規定之必要與實益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 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 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 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 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