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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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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502513520 號
要 旨: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 ,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 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