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50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
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
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準此,地方自治之內涵係包含自治立法
權及自治行政權,而地方自治權限之歸屬者,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此一
具公法人資格之行政主體。地方自治。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經上級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若未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本身為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而以其立法機關為原告者,亦屬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