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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23 號
  要  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有關製造廠商之標示得以總公司或
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規定,係就一般情形所為之規範。倘主管機關針對
個別之特殊狀況而另為公告或函示時,如該公告或函示無違母法規定之意
旨者,自應依該公告或函示為之。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9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公告禁
止日本特定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輸入,該公告並非主管機關就法令規定所
稱「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為具體化解釋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