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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FDA 食字第 1109016561 號
  要  旨:
第一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5  條規定,在中央為
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則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