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9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本須依個人資訊、營業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決定
證據資料是否應保密而不得提出,惟其是否有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經辯
論而判斷之,因其事涉相關證據所得證明事項真偽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3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於法律明定罰鍰之額度內,應依違規之事實情節為專業上判斷,
就各案分別為適當之裁罰,並遵守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若
行政機關為裁量時違反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者,即構成裁量瑕疵。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37 號
  要  旨:
考量不同食品品項、廣告版本、傳播媒介及刊播日期,均係向民眾認知產
生多次危害,且廣告傳播媒介多元化,不同之電視頻道、電台頻道、報紙
版次、雜誌期數、網頁網址、車輛、文案張貼處所、傳單發送,係以不同
顧客群為訴求主體,並具不同閱聽族群,本質上與集合犯或營業犯係對違
規者之營業行為或反覆多數行為統合評價有間,自不得將多次違規廣告視
為同一違規行為論斷。故屬於不同品項之產品,或不同版本之廣告,或不
同刊播媒介之個數,或不同日之刊播之廣告,各具獨立性及構成要件完整
性,自非屬同一行為,若只論以一個違規行為或僅擇一裁罰,明顯有評價
不足之情形,自應分論併罰,方符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與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範目的,而無違背社會通念及遏止違規廣告之制裁
意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18 號
  要  旨: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健康食品的標示或廣告
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的內容,標示或廣告宣稱的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
範圍。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標示或廣告不得有涉及醫療效
能之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660 號
  要  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
廣告。食品廣告是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食品效能,具商業上意見表達的性
質。商業言論所提供的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
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民眾作出經濟上的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 11 條
言論自由的保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目的在保
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權益,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應無
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71 號
  要  旨:
對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須受到處罰,基於法治
國原則,應由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於可能性範圍內,做必要性之調查與舉
證。而行政機關對受處罰人為科處罰鍰處分時,即使受處罰人所為之各項
主張不可採,仍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受處罰人有違規事實存在,始才能認
定科罰處分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37 號
  要  旨: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係在食品上或利用傳播方式,提供該食品客觀
資訊,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固應受憲法言論
自由之保障,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
自可對之為合理而適當之限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
規定,旨在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權益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 23 條
比例原則均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416 號
  要  旨: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係在食品上或利用傳播方式,提供該食品客觀
資訊,以達銷售之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
之保障,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立法者基於保障消費者獲得客觀真
實而完整之資訊,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權益等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自可
立法就食品資訊之表述為合理而適當之限制,是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
原則均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13 號
  要  旨:
判斷產品廣告內容,是否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宣傳
醫療效能等情形,即應綜合該廣告全部,所使用之文字、敘述、圖像及符
號等,以所傳達予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認定之;倘客觀上已足以引起消
費者有使用該產品後得預防、治療疾病及改善生理狀態等整體印象及效果
,進而引起購買慾望者,則屬醫療效能之廣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