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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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簡字第 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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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謂之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
誤解,應就個案所欲傳達給消費者之訊息整體,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
、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據以認定。包裝產品之標示能否標示基因改
造或非基因改造應視是否屬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如該食品目前在臺灣尚未有商品化之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且不是或不含經量產之基因改造原料,於包裝產品上不得標
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否則即易使消費者誤解該食品原料為
我國公告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違反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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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8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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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院衛生署 98 年 10 月 27 日衛署食字第 0980031595 號函稱:「食
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節之認定,係視個案傳達消費者
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圖案及符號等,作
綜合研判。」故產品之圖樣與文字雖未對實際療效為具體、明確內容之陳
明,但「字裏行間」或產品所傳達給消費者之訊息整體表現,含有「醫療
功效暗示意涵」,仍該當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稱「為醫療
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蓋醫療效能之暗示方法五花八門,食品標示
認定基準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僅為例示,無法全然規範,縱產品未具
體符合該基準之規定,然其包裝整體表現可認定涉及醫療效能標示者,仍
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稱「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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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更二字第 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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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將產
品自行或送交檢驗機關檢驗,又食品業者本於其社會責任,產品有危害衛
生安全之虞時,即應主動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行為人自中國進口
番茄乾輸入我國,經衛生局稽查抽驗,驗出二氧化硫超出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2 條附表 1 所規定的標準值,且未依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規定自行送檢,係違反同法第 18 條之規定,依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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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12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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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律如僅授權主管機關為行政指導而無處罰之授權者,即不得以之作為處
罰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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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1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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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參照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得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
法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
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故若以水果進口商所進
口之水果,仍有殘留農藥,且該農藥係衛生署公告不得殘留者者,即有違
反上述規定,而有裁罰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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