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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46 號
  要  旨:
財團法人醫院之收費標準與一般醫院並無不同,但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之財團法人醫院,其事業用地可享免徵地價稅,以提高財團法人醫療機
構之公益績效。又慈善救濟事業,主要目的係從事慈善救濟,故醫療財團
法人提撥下限為收入結餘百分之十以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
社會服務事項,自不得據此認其即為慈善救濟事業。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免徵地價稅之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
醫院與社會救濟慈善事業分別例示,故兩者並非當然等同視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