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48 號
  要  旨:
行為時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規定,均明定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得應中醫師檢覈。顯然當時的中醫師檢覈資格要件之一須執行中醫業務
五年以上,而所稱五年當係指應考人以華僑身分申請中醫師檢覈時,在
國外實際執行中醫業務的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