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
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
證書者。又 98 年 9 月 16 日修正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及
第 1 條之 3 就醫師法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予以具體規範
,不論國內、外醫學院校中醫學系畢業生,須先在衛生署評鑑通過之適當
層級之醫療機構完成相當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
由該醫療機構出具實習證明,始得應中醫師高考。專技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第 1 項內容係針對專技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文義
予以補充解釋。另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規定
,亦係依大學法所授權訂定,均非無法律之授權,亦未逾越母法之規定,
自均得予以適用。又而行為人既未依規定在國內適當之醫療機構完成相當
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由該醫療機構出具實習證
明,考選機關因認行為人之修習課程與國內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規
定並不相當,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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