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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590 號
  要  旨:
按憲法上所謂平等原則,是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若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
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自得酌為適當之限制。而醫師從事
醫療行為,不僅涉及病患個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
之公共利益,其執業資格自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至
於醫師應如何考試,涉及醫學上之專門知識,醫師法已就應考資格等重要
事項為前揭規定,其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自得授權考試機關及業務主
管機關發布命令為之補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129 號
  要  旨:
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
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
證書者。又 98 年 9  月 16 日修正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及
第 1  條之 3  就醫師法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予以具體規範
,不論國內、外醫學院校中醫學系畢業生,須先在衛生署評鑑通過之適當
層級之醫療機構完成相當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
由該醫療機構出具實習證明,始得應中醫師高考。專技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第 1  項內容係針對專技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文義
予以補充解釋。另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規定
,亦係依大學法所授權訂定,均非無法律之授權,亦未逾越母法之規定,
自均得予以適用。又而行為人既未依規定在國內適當之醫療機構完成相當
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由該醫療機構出具實習證
明,考選機關因認行為人之修習課程與國內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規
定並不相當,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52 號
  要  旨: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規定,本法第 2  條至第 4  條所稱實習
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
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 1  條之 2  第 1  條之 4  所定之科別及週數
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
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
之選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又不論國內、
外醫學院校醫學系畢業生,須先經該署認可之國內適當層級之醫療機構實
習,完成相當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由各相關醫
療機構出具實習證明,始得應醫師考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