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06770 號
  要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
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
案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330129300 號
  要  旨: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
,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
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