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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師法第 2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17 號
  要  旨:
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
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醫師連續出具
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供其向保險公司詐領鉅額保險金,因此廢止其醫師
證書有所依據,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206 號
  要  旨:
按保險人訪查人員向保險對象查訪渠等至特約診所就診情形,所據以製作
之訪問紀錄僅係按訪問內容據實記載,並無涉任何專業性或技術性之智識
與技能,故訪查人員自無須以經牙科專業訓練之人為限,況法令亦未就訪
查人員之資格為相關要求;另保險對象於接受保險人訪查同日實地所為之
口腔勘驗,係由特約診所特約之專科審查醫師執行,並依檢查結果據以製
作口腔檢查紀錄,檢查結果自屬可採,又依各保險對象口腔勘驗所攝照片
觀之,尚無從證明有特約診所所指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實施口腔檢查之場
所、光線、病人受檢查位置非屬正確,而有未依正確方式檢查致影響檢查
結果正確性之情事,自難謂違反證據調查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82 號
  要  旨:
醫師法第 29 條係在賦予主管機關對違反醫師法行為之裁罰權力,旨在維
護醫師法訂立管制目的所涉之公共利益;而非賦予醫師違反行為義務之相
對人,有請求主管機關裁罰醫師之主觀公權利,是該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人
民得請求主管機關對違反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醫師,作成裁罰行政
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