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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師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上易字第 2279 號
  要  旨: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
項,得設醫療機構。故應認國軍醫院之公務範疇,在於執行國軍醫務及衛
生勤務事項,換言之,該院所屬醫事及行政人員從事之勤務,恆須與國軍
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有關,方屬該院之公務範疇,倘逸脫此公務範疇,即
非其法定職務。又國防部軍醫局為民眾診療業務作業所需設有民診處,其
擔任國軍北投醫院醫官期間,於其法定職務以外,兼任該院民診處醫師,
對一般民眾所從事醫療及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行為,顯屬其職務範圍外私經
濟行為,自無貪污治罪條例與陸海空軍刑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82 號
  要  旨:
醫師法第 29 條係在賦予主管機關對違反醫師法行為之裁罰權力,旨在維
護醫師法訂立管制目的所涉之公共利益;而非賦予醫師違反行為義務之相
對人,有請求主管機關裁罰醫師之主觀公權利,是該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人
民得請求主管機關對違反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醫師,作成裁罰行政
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