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 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 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