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7050 號
  要  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
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
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