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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50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所規範提供醫療保健服務者,應屬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為特約之「醫院」、「診所」或「藥局」等「醫事服務機構」
,亦即私立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師僅係和保險人簽約之代表,應非屬契
約中所指之當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43 號
  要  旨:
參照醫療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開業執照之取得,即表彰醫療機構
開業應具備條件已滿足醫療法規定,而賦予其開業許可之意義,具有授益
行政處分之性質。而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先取得開業執照,無非在使主管機
關得以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內容,俾以有效管理並整體合
理分配醫療資源,使人民得以充分安全獲得其轄區內之醫療服務。則對於
取得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事後原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無法期待其繼續開
業時,主管機關為重新規劃計算轄區內之醫療資源,避免發生人們接受醫
療有不足或不便之情事,即有必要依同法第1  條後段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將表彰授與其開業資格之開業執照予以廢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人民對於行
政事項表述其主觀上意見,而接受陳情之行政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闡述法
令規定意旨,並告知正確法律救濟途徑,因非就權限業務事項對人民陳請
事項,規制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85 號
  要  旨: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訴之聲明不同,雖均有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惟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撤銷,其
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故自無準用或類推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關於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得向行
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19 號
  要  旨:
醫療機構或醫師已不具申請執照之資格,行政機關仍未廢止該執照,則自
有損社會大眾對政府核發執照之公信力,且不利於醫療行政事務之管理。
而醫療機構取得開業執照後,該開業所使用之建築物已喪失管理、使用權
限,且其一般醫療設施及消防安全等設備已不復存在,因已無法繼續執行
醫療事務,自屬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行政機關即得廢止
其核發之開業執照。此外,核發執照後,苟有新事實發生,致申請人已不
符合申請執照時所須之要件時,行政機關因事實變更,即得廢止先前核發
之執照,然其廢止原因既非針對申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的違反,故非屬裁
罰性之不利處分,而係管制性不利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