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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17 號
  要  旨:
按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
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
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
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是以,醫院既以負責醫師之個人名義申請醫療
機構開業,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
,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惟該醫院行政業務及財務之管理,均由納稅義務
人負責,且醫院既自己有獨立之帳戶,若納稅義務人非醫院之執行業務實
際所得人,何以醫院之收入,均流向納稅義務人個人之帳戶,應堪認定納
稅義務人為醫院之執行業務實際所得人。又納稅義務人既為醫院實際所得
人,自應依法誠實申報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惟故意以聘僱之其他醫師登
記為醫院負責人,並以醫院為基金會之附屬機構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而逃漏
應屬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其蓄意規避查核之行為,係納稅義務人使稅捐
稽徵機關不易發現真實而陷於錯誤,應認具備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