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9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76 號
  要  旨:
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使確能交付應受送達人,是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乃在於該等處
所通常係應受送達人日常活動處所,易於該處行之;是為達訴訟文書確能
交付應受送達人之目的,應受送達人如因故不能於上開處所收受訴訟文書
而另指定送達處所,除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交付者外
,自應於其所指定處所行之。若不在其所指定處所行之,不論採何方式送
達均不生送達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876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
授權之依據……」又依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衛生福利
部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訂定本要點。」可知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
點並未表明其授權依據,且該要點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所為之修正,亦未
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之程序,自難認該作業要點具法
規命令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
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
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
行政處分之效力。

4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001 號
  要  旨:
因醫事鑑定意見係採合議制,並無審議委員開會研討紀錄,是原告所申請
閱覽本件鑑定開會研討紀錄及鑑定意見前之擬稿等項,自無提供之可能性
,故被告予以否准原告所請,即非無憑。再退步言,縱認醫事鑑定係屬行
政資訊,惟因係受委託鑑定機關即司法機關所為之鑑定,乃屬被告作成行
政決定(醫事鑑定)前,提供鑑定意見之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
件,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前段「政府機關作成意
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規定之範疇,而該當於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 5  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要件,徵之首開說明,被
告自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該等文件資料,是其否准原告閱覽相關卷宗
之請求,於法即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