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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9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 號
  要  旨:
對於醫療廣告內容之限制,依據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規定,醫療廣告
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查本件受處分人刊登於網頁之廣告訊息,
強調特效療法、專治等聳動用語,顯為以不正當方式宣傳醫療業務之醫療
廣告。受處分人雖辯稱上開訊息均非刊登於對外公開網址而不構成廣告云
云,惟查該網址並未設有帳號密碼等加密措施,而屬不特定人得瀏覽之公
開狀態。受處分人復主張應受同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範,然上開二條文
之規範目的不同,受處分人比附援引自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