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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上易字第 2279 號
  要  旨: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
項,得設醫療機構。故應認國軍醫院之公務範疇,在於執行國軍醫務及衛
生勤務事項,換言之,該院所屬醫事及行政人員從事之勤務,恆須與國軍
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有關,方屬該院之公務範疇,倘逸脫此公務範疇,即
非其法定職務。又國防部軍醫局為民眾診療業務作業所需設有民診處,其
擔任國軍北投醫院醫官期間,於其法定職務以外,兼任該院民診處醫師,
對一般民眾所從事醫療及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行為,顯屬其職務範圍外私經
濟行為,自無貪污治罪條例與陸海空軍刑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 號
  要  旨:
地方各鄉鎮衛生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進行的行政
相驗行為,雖係衛生所名義開給,然實為醫師本於其資格所開,而非本於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
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行政相驗實係事實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處分,實務慣稱僅係為與檢察官或檢察事務
官會同法醫師進行之司法相驗有所區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