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40190 號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
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008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
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
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
,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
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
情形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7050 號
  要  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
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
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