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1901 號
  要  旨:
公務機關欲蒐集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要件方得為之,同時仍應注意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