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欲蒐集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要件方得為之,同時仍應注意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