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非醫療機構,涉有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之行為, 縱行為人主張其非醫療廣告,縱為醫療廣告亦非其本人而係其員工所刊載 。惟就其廣告內容而言,顯有藉折扣、贈品等優惠方式,誘導民眾前往其 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而達招徠醫療業務及獲得更多商業利益之意圖,確屬 「醫療廣告」無誤。又縱係員工刊載,則行為人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其受僱或從業之工讀生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 推定為行為人之過失,亦應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對於醫療廣告內容之限制,依據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規定,醫療廣告 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查本件受處分人刊登於網頁之廣告訊息, 強調特效療法、專治等聳動用語,顯為以不正當方式宣傳醫療業務之醫療 廣告。受處分人雖辯稱上開訊息均非刊登於對外公開網址而不構成廣告云 云,惟查該網址並未設有帳號密碼等加密措施,而屬不特定人得瀏覽之公 開狀態。受處分人復主張應受同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範,然上開二條文 之規範目的不同,受處分人比附援引自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