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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5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29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固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
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
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
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然此規定,係對於合於
該條要件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罰鍰規定,與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8  款對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所為之停止或終止特約處置,其所為之處罰並不相同,規範之目的亦屬
有異。是以,難謂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70 條前段規定,已逾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之立法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78 號
  要  旨:
勞工主管機關為確保經認可辦理勞工健檢之醫療機構,遵守辦理勞工體格
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或醫療相關法規所定義務,以達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1  條所定保障工作者健康之立法目的,得依同辦法第 19
條規定查核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檢業務,而認可醫療機構則負有提供完整
資料以供查核之作為義務,蓋醫療機構究由哪些醫事人員負責執行勞工健
檢的各個項目,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及醫事人員是否符合
法令的資格等等,均屬醫療機構所掌控之範圍。若經認可醫療機構拒絕、
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查核,即屬違反作為義務,主管機關除得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處以該機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同時依同法第 49 條
規定公布該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易字第 3 號
  要  旨:
醫師法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醫師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者,由醫師公會
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
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
予避免之行為。是以,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師自行調劑,而容
留不具有藥事人員亦非具有醫事人員之資格者調劑,主管機關自得依該款
規定,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懲戒之處分,屬適法之行使
公權力行為。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者,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156 號
  要  旨: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置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
負督導之義務,與醫療機構參照醫療法第 57  條規定,應督導所屬醫事
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者,二者間之督導義務並不
相同。所謂「醫事人員」係指醫療法第 10 條領有證照之專業醫事人員而
言。故若認醫療機構有違反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
行第 15 條第 1  項之藥師業務時,應確認該業務以及該行為人是否皆符
上述「醫事人員」以及「藥師業務」此二要件,若行為人非醫事人員,自
無依藥師法規定執行業務之餘地若以此而為行政處分裁罰,自有適用法令
錯誤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49 號
  要  旨: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者,應予終止特約,或就特約醫院違反規定部
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併參照行為時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0 條前段規定,該等規定乃母法所授權規範之特約管制
必要事項,雖中央健康保險局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為處分,相關「負責
醫事人員」或「負行為責任醫事人員」可能因法律地位受到影響而成為利
害關係人,但此無非全民健康保險醫事特約必要管制之反射效應,既非直
接以「負責醫事人員」或「負行為責任醫事人員」為對象之不利處分,更
非以其等為對象之行政罰,並無所謂該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原
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6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又該條係規範者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卷宗閱
覽請求權,為附屬程序權,目的在於便利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行使聽證權
,若行政程序尚未開始或業已終結,即無卷宗閱覽請求權可言,應視情形
歸屬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範圍。又卷宗閱覽請求權為附屬程序
權利,則行政機關否准閱覽卷宗僅屬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所稱行政程序
中所為決定或處置,當事人或利害關係僅得對於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
聲明,不得單獨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