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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189 號
  要  旨:
按婦產科診所若於診所內執行坐月子業務,即非單純的坐月子中心,係屬
產後護理機構,如未申請設置產後護理機構,卻擅自執行產後護理業務,
即違反依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又醫療法第 31 條第 1  規
定,醫療法人得設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同條第 2  項第 1  款
規定,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護理
機構。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附設機構之設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仍依各該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是以,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
為目的之醫療法人,若欲附設護理機構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各該相
關法規辦理,始可執行產後護理業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