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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1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上易字第 2279 號
  要  旨: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
項,得設醫療機構。故應認國軍醫院之公務範疇,在於執行國軍醫務及衛
生勤務事項,換言之,該院所屬醫事及行政人員從事之勤務,恆須與國軍
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有關,方屬該院之公務範疇,倘逸脫此公務範疇,即
非其法定職務。又國防部軍醫局為民眾診療業務作業所需設有民診處,其
擔任國軍北投醫院醫官期間,於其法定職務以外,兼任該院民診處醫師,
對一般民眾所從事醫療及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行為,顯屬其職務範圍外私經
濟行為,自無貪污治罪條例與陸海空軍刑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98 號
  要  旨:
若不具有醫師或護理人員之身分,即非屬醫師法第 8  條第 1  項及護理
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範之義務主體,又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或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則應分別
依醫師法第 28 條及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前段規定予以處罰。另行政罰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
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惟軍事學校所屬醫務室之服役醫官及護理人員雖具有醫師或護理人員之
身分,然因與其所屬醫務室之服役醫官及護理人員間,乃屬內部關係,並
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是以並無與其所屬
醫務室之服役醫官及護理人員故意共同實施違反醫師法第 8  條第 1  項
及護理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