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
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
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
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
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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