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
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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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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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
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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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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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
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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