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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醫療法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45 號
  要  旨:
物理治療師法第 35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有違反同法第 16
條規定或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
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又物理治療師
或物理治療生收取餽贈之紅包未予歸還,縱饋贈紅包之理由係賀禮,抑或
感謝治療之情,金額微小未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範躊,均無法阻卻
收取紅包之違法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
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
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
行政處分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19 號
  要  旨:
緊急救護紀錄表既係病歷之一部,且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有
關病歷之個人資料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則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
人隱私,依檔案法第 18 條第 7  款之規定,屬檔案有維護第三人正當權
益之情形。故政府機關得以該緊急救護紀錄表有檔案法第 18 條第 7  款
之事由,拒絕人民為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156 號
  要  旨: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置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
負督導之義務,與醫療機構參照醫療法第 57  條規定,應督導所屬醫事
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者,二者間之督導義務並不
相同。所謂「醫事人員」係指醫療法第 10 條領有證照之專業醫事人員而
言。故若認醫療機構有違反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
行第 15 條第 1  項之藥師業務時,應確認該業務以及該行為人是否皆符
上述「醫事人員」以及「藥師業務」此二要件,若行為人非醫事人員,自
無依藥師法規定執行業務之餘地若以此而為行政處分裁罰,自有適用法令
錯誤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