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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師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116 號
  要  旨:
藥師公會決議通過訂定之「藥學倫理規範」應屬藥師法第 38 條第 1  項
之規定,即可成為藥師公會約束其會員,及其懲戒委員會懲戒會員違失行
為的規範依據。藥師之懲戒罰既已於藥師法為特別規定,則執行藥師業務
,明知為違反藥學倫理規範之事項,仍以贈送贈品之不當方式招徠民眾持
處方箋至執業藥局調劑,其行為違反藥師法第 21 條第 6  款規定,經移
付懲戒,而依同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對之為停業之懲戒
處分,此懲戒罰之規範,要以內部秩序之維護及管制為主要目的,無涉行
政法上義務違反之制裁。是依行政罰法第 1  條立法理由,此懲戒權之行
使當無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273 號
  要  旨:
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2  項課予汽車運輸業者申辦監理業務
時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會員證書影本之義務,除係配合商業
團體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而訂定外,復屬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 
79  條第 5  項對汽車運輸業者為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及限制所為規定
事項,而不得由未加入公會之運輸業者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變更,因該條項所列各款變更,涉及運輸業者公司重大變
動,倘業者未加入公會自無法藉由公會組織而達成商業團體法所列商業團
體存在之社會公益之功能,致影響及大眾安全、財產權益等。又交通部係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其職權,並配合商業團體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而課予汽車運輸業者申辦監理業務時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會
員證書影本之義務,並無以法規命令限制汽車運輸業者自由權利及逾越法
律授權範圍之情事。又為達成公路法對汽車運輸業之營運加以監督管理之
目的,交通部依公路法第 79 條第 5  項之授權增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有助於達成增進公眾福利與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
,其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正當合理關聯性,自難以其同時有助達成商業團體
法業必歸會之立法目的,即謂該項規定係以事件內在無關之行政手段不當
聯結,並違反商業團體法第 63、64 條規定而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