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喪失我國國籍,非屬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曾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藥師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自不得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另醫事人員自行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 又行蹤不明,基於執業事實已消失,應於醫事管理系統登記註銷,又基於 執業登記管理,應公告廢止其執業執照,以維護醫療公共利益
藥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判刑確定者,應自判刑確定日起 2 年 之除斥期間內廢止其藥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