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 報告、陳述而申報醫療費用之行為,且就其不實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 違約虛報點數超過 25 萬點,自屬情節重大,則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0 條第 4 款規定,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終止特約,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事 人員於終止特約之日起 1 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 付,洵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