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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師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27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
之規定。故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及第 121  條第 1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
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等規定,得於行政契約中予以
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156 號
  要  旨: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置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
負督導之義務,與醫療機構參照醫療法第 57  條規定,應督導所屬醫事
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者,二者間之督導義務並不
相同。所謂「醫事人員」係指醫療法第 10 條領有證照之專業醫事人員而
言。故若認醫療機構有違反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
行第 15 條第 1  項之藥師業務時,應確認該業務以及該行為人是否皆符
上述「醫事人員」以及「藥師業務」此二要件,若行為人非醫事人員,自
無依藥師法規定執行業務之餘地若以此而為行政處分裁罰,自有適用法令
錯誤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6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又該條係規範者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卷宗閱
覽請求權,為附屬程序權,目的在於便利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行使聽證權
,若行政程序尚未開始或業已終結,即無卷宗閱覽請求權可言,應視情形
歸屬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範圍。又卷宗閱覽請求權為附屬程序
權利,則行政機關否准閱覽卷宗僅屬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所稱行政程序
中所為決定或處置,當事人或利害關係僅得對於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
聲明,不得單獨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5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又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而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處
分無效之要件,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以上述法定事由為原因,自
無疑義。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
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
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
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