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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衛部醫字第 1060118601 號
  要  旨:
藥師喪失我國國籍,非屬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曾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藥師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自不得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另醫事人員自行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
又行蹤不明,基於執業事實已消失,應於醫事管理系統登記註銷,又基於
執業登記管理,應公告廢止其執業執照,以維護醫療公共利益

2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 0900011636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意旨,對於受行政罰鍰處分而未繳
清之藥商、藥事人員或化粧品業者,既未有法規規定渠等於罰鍰未繳清前
不得辦理各項異動及廣告新案件之申請,主管機關仍應准許其辦理申請,
且不影響罰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