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藥師法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簡上字第 105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規定,無論從其文義上
或立法目的上,均應解釋為必須其現實情況緊急,迫切需要醫師立即處方
投藥予以治療,以抑制病情發生或防止病情惡化,始足當之。從而主管機
關函文釋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立即使用藥品」,係指醫師於
急迫醫療處置時,當場施予針劑或口服藥劑等,乃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 2
條規定,基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對於藥事法第 102  條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 50 條等規定應如何正確適用所為之解釋,係闡明藥事法規定之原意
,其與規定之立法目的無違,並未逾越藥事法第 10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之規定,而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