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意旨,對於受行政罰鍰處分而未繳 清之藥商、藥事人員或化粧品業者,既未有法規規定渠等於罰鍰未繳清前 不得辦理各項異動及廣告新案件之申請,主管機關仍應准許其辦理申請, 且不影響罰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