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上述情形,須有不利益人民之 訴願決定存在為前提,否則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