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藥事法第 45-1 條、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3 條等規定,公 告 101 年度行政院衛生署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委託機構
停止適用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7 月 17 日署授藥字第 0950002163 號公 告之「天麻等 54 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