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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7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543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同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藥商申請停業
,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
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是以,不論停業中之藥商,或就
已逾許可製造有效期間而未獲展延之藥品,在藥商復業且藥品許可獲展延
之前,均不得為藥品之製造,否則即屬擅自製造,而該當同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之偽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68 號
  要  旨:
醫師懲戒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迴避規定,並未如行政程序法區分第
32  條之「自行迴避」及第 33 條之「申請迴避」二種不同迴避類型,
一概以「利害關係」為迴避要件,故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參與懲戒程序
之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屬本規定所稱具有利害關係之應迴避
事由。又同條第 1  項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
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僅在規範醫懲會開會時不對外公開,非謂
參與委員有無迴避事由不受司法審查。故於醫師懲戒委員其中一人之家
人與被付懲戒者之間,可能存在利害關係時,法院不得以醫師懲戒委員
會議對外不公開,或利害關係並非存在於委員與被付懲戒者之間為由,
即未就該委員是否因利害關係而應迴避進行司法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584 號
  要  旨:
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成為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時,則該先
前之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如以後行政處分為
訴訟客體,而非以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提起行政訴訟時,則
該先前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並非該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63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行政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撤
銷並另為更正核定處分,則受處分人應以更正核定後之新處分為訴訟對象
,若仍以原處分為訴訟對象,因訴訟標的已不存在,自屬欠缺起訴要件,
應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且此係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