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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7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38 號
  要  旨:
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目的係針對正當使用藥品行為,因當時醫藥科技無法預
見且預先防範所產生之藥害予以救濟,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者
之權益,故除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各款規定之除外情形外,如正當使用合
法藥物所生藥害,且無確實證據資料排除不良反應與使用藥物之關聯性者
,即得予以藥害救濟。原審認定,藥害救濟基金會審議本件申請,固認被
害人發生不良反應難以排除與所使用藥物之關連性,然亦認定被害人非正
當使用該種藥物,故判決原處分駁回申請之決定合法,原判決並無違背法
令情事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605 號
  要  旨:
藥品公司基於政府行政機關應有相互尊重原則之信賴,因而信其所進口衛
生套已經標準局檢驗合格,從而始辦理領貨上市,並不知其所上市之衛生
套為不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檢驗十項項目其中爆破體積之檢驗。因而此部
分自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既可證明其為
無過失,自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26 號
  要  旨:
藥事法第 46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
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又行政院衛生署 92 年 5  月 16 日衛署藥字第
0920316551  號公告係衛生署就藥物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市售品及庫存品回
收之處理性規定,與管理藥品,保障國人身心健康之藥事法規定意旨無違
,自得加以援用。故藥品外盒包裝擅自加貼文詞之標籤,與衛生署原核定
之中文名稱不一致時,即違反上述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