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26 號
  要  旨:
藥事法第 46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
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又行政院衛生署 92 年 5  月 16 日衛署藥字第
0920316551  號公告係衛生署就藥物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市售品及庫存品回
收之處理性規定,與管理藥品,保障國人身心健康之藥事法規定意旨無違
,自得加以援用。故藥品外盒包裝擅自加貼文詞之標籤,與衛生署原核定
之中文名稱不一致時,即違反上述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