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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543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同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藥商申請停業
,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
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是以,不論停業中之藥商,或就
已逾許可製造有效期間而未獲展延之藥品,在藥商復業且藥品許可獲展延
之前,均不得為藥品之製造,否則即屬擅自製造,而該當同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之偽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543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同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藥商申請停業
,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
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是以,不論停業中之藥商,或就
已逾許可製造有效期間而未獲展延之藥品,在藥商復業且藥品許可獲展延
之前,均不得為藥品之製造,否則即屬擅自製造,而該當同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之偽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38 號
  要  旨:
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目的係針對正當使用藥品行為,因當時醫藥科技無法預
見且預先防範所產生之藥害予以救濟,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者
之權益,故除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各款規定之除外情形外,如正當使用合
法藥物所生藥害,且無確實證據資料排除不良反應與使用藥物之關聯性者
,即得予以藥害救濟。原審認定,藥害救濟基金會審議本件申請,固認被
害人發生不良反應難以排除與所使用藥物之關連性,然亦認定被害人非正
當使用該種藥物,故判決原處分駁回申請之決定合法,原判決並無違背法
令情事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584 號
  要  旨:
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成為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時,則該先
前之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如以後行政處分為
訴訟客體,而非以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提起行政訴訟時,則
該先前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並非該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90 號
  要  旨:
藥事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5  年
,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
證。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中藥藥品許可證
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申請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
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故中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書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展延之申請,倘屆
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即予註銷許可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