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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簡上字第 105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規定,無論從其文義上
或立法目的上,均應解釋為必須其現實情況緊急,迫切需要醫師立即處方
投藥予以治療,以抑制病情發生或防止病情惡化,始足當之。從而主管機
關函文釋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立即使用藥品」,係指醫師於
急迫醫療處置時,當場施予針劑或口服藥劑等,乃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 2
條規定,基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對於藥事法第 102  條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 50 條等規定應如何正確適用所為之解釋,係闡明藥事法規定之原意
,其與規定之立法目的無違,並未逾越藥事法第 10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之規定,而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13 號
  要  旨:
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之預防接種政策,若具
有法規命令之性質,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上公告;若未踐行此等法定生效要件的正當行政程序,其訂
定或修正,均不發生效力,並無課予醫療機構配合執行之拘束力,也不得
以醫療機構未配合執行為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第 3  款規定予以
裁罰。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上訂定預防接種政策權責機關的界定,以及發布
的法定公告程序等,均攸關法治國基本原則,除非法律有相關因應修正,
否則,防疫工作在追求專業效能之際,也須予固守遵行,方能周全保障人
民基本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