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與對人一般處分之區別,當視其規範對象是否依一般性特徵可得
確定其範圍、規範內容事項是否具體而定。若係對不確定多數事件所為通
案、反覆性之規範,其拘束對象於規範事件反覆發生時,仍有增、減之可
能,而難以個別化確定其範圍者,即係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
稱「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
命令,依同法第 151 條、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其發布生效應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文書紙本,尚不得因法規命令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其
規範對象,並可藉該特徵於特定時點掌握適用對象範圍,即無視其通案、
反覆性,並致規範對象可能變動之不確定性,而謂之為對人一般處分,規
避法規命令所應循之法定發布程序,逕以個別通知或其他公告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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