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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50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所規範提供醫療保健服務者,應屬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為特約之「醫院」、「診所」或「藥局」等「醫事服務機構」
,亦即私立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師僅係和保險人簽約之代表,應非屬契
約中所指之當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