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所規範提供醫療保健服務者,應屬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為特約之「醫院」、「診所」或「藥局」等「醫事服務機構」 ,亦即私立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師僅係和保險人簽約之代表,應非屬契 約中所指之當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