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公司基於政府行政機關應有相互尊重原則之信賴,因而信其所進口衛 生套已經標準局檢驗合格,從而始辦理領貨上市,並不知其所上市之衛生 套為不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檢驗十項項目其中爆破體積之檢驗。因而此部 分自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既可證明其為 無過失,自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