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藥事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62 號
  要  旨: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
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及公共危險,已非單純自傷行為。就此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
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為保障乘客之安全,由
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
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以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
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7年上訴字第 24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
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
權的情形下,固非不得依職權發布性質上為行政規則的行政命令,惟內容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7  號解釋理由書及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闡
釋,僅限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如果涉及人民自由
權利的限制,則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雖得授權
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大法官在
釋字第 313  號解釋、第 394  號解釋、第 402  號解釋也一再闡明,行
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也有相同旨趣。對於行政院衛生署法
規委員會之後表示認為,依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修正沿革,主要原為
規範製劑範圍,並處理藥品許可證事由,其中有關得不以藥品列管上限,
未能以解釋令在藥事法第 6  條藥品定義,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高
院認為,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既僅規範機關內部秩序
及運作,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當然不能以未
經法律授權的藥品定義性認定規範,拘束人民對製造、輸入、販賣等權利
義務事項,甚至受刑責。因此,認為衛生署依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
認定綜合維他命製劑屬「藥品」,顯於法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國字第 10 號
  要  旨: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其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請求國家機關賠償者,應以書面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如該公務員所
屬機關因國家機關裁併、改組,而為獨立機關時,則應以請求時該公務員
隸屬之承受業務或新成立機關為義務人,踐行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程序後,如經拒絕賠償或不能達成協議,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86 號
  要  旨:
按醫師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規定者,主管機關除依法科處違規行為人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外,並得視個案具體狀況,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
照,情節重大者,尚得廢止其醫師證書,是法律已授與主管機關對於醫師
有該條規定情形時,除處罰鍰外,尚有進行相關處分之裁量權,其並無先
後排序或階段之限制。是主管機關考量醫師違規情節,並針對該行為如何
危害民眾就醫安全及權益等進行說明,並為停業處分者,尚難認有何裁量
逾越、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90 號
  要  旨:
藥事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5  年
,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
證。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中藥藥品許可證
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申請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
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故中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書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展延之申請,倘屆
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即予註銷許可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