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已賦與行政機關得單方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金錢給付之權限,行政機 關依法律授權作成之處分書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以實現公法上請求權,無 庸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若行政機關捨立法者之授權意旨而不為 ,卻向行政法院提起無效率之給付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