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傳染病防治法第 5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153 號
  要  旨:
(一)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
      回復原狀的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提起確
      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因其並無規避訴願程序及起訴期間的限制,即
      非以「確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取代遲誤的「撤銷訴訟」,自無違反
      確認訴訟補充性的要求。
(二)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檢疫措施,其
      實施對象、要件、方式及檢疫的期間等,均攸關人身自由受剝奪的
      程度,其內容應具體明確,所以同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衛
      生福利部以法規命令為規範,這是立法者授權,也是課予衛生福利
      部的義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發布新聞稿的方式省略應由衛
      生福利部訂定法規命令的程序,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的授權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