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口罩係屬醫療器材,而為傳染病防治法第 54 條所明定之徵用標的
之一。國家對於民間口罩製造業者徵用所生產之口罩,影響業者對於口罩
交易對象之選擇、口罩價格之決定等,已涉及人民財產權之行使及營業自
由。因此,國家因防疫之需要而以公權力強制徵用人民製造之口罩,已使
該特定人民因公共利益遭受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財產損失,形成
個人之特別犧牲,同法第 54 條、徵用補償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
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乃明文要求國家應予以人民
適當之補償。又徵用之口罩既係基於防疫所需,受徵用之人民自應依徵用
書所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等事項配合辦理,若人民因徵
用所交付之口罩未符合規格之要求,因而妨礙徵用者,即屬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而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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