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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傳染病防治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簡上字第 8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為之「公告」,係以公告
發布後規範場所內「有病媒孳生源」者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為規範
對象,且係就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之事項
予以規範,已直接產生規制作用,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認為對人之一般
處分。

2 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17 號
  要  旨:
依傳染病防治法整體之規範意旨,可知立法者確有概括授權予地方主管機
關,得以通知或公告之方式,對其轄區內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予主動清除病媒蚊之責任,以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
染及蔓延。從而,各地方主管機關即應督導撲滅蚊蟲等病媒,並課予其所
轄區域範圍之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主動清除病媒孳
生源之行政法上義務,而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者,即該當於傳染病防治
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要件,應裁處罰鍰予以非難,具有制裁目
的,並非單純督促義務人履行其未盡之行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