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並無締約與否之選擇自由,關 於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權義事項均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可見全民健康保險之 法律關係,並無契約締結之外觀或實質,自亦無從認涉及行政契約之締結 ,其性質應屬公法上法定之債。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之醫療給付制度,查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 均係基於雙方所締結之行政契約給付及受領醫療服務費用。另保險人與保 險對象間所成立之保險關係,則屬公法上法定之債,難認保險人有對於保 險對象作成內容為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如締 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或履行發生爭議,保險人亦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所受領之 利益,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