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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55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並無締約與否之選擇自由,關
於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權義事項均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可見全民健康保險之
法律關係,並無契約締結之外觀或實質,自亦無從認涉及行政契約之締結
,其性質應屬公法上法定之債。

2 裁判字號: 113年簡上字第 120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之醫療給付制度,查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
均係基於雙方所締結之行政契約給付及受領醫療服務費用。另保險人與保
險對象間所成立之保險關係,則屬公法上法定之債,難認保險人有對於保
險對象作成內容為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如締
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或履行發生爭議,保險人亦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所受領之
利益,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